標  題 宜蘭縣政府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審核圖說合格並領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之規定,依規定辦理。 
公告日期 2013-05-03 
內  容 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審核圖說合格並領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之規定,依規定辦理。 
相關檔案   可文件後,始得施工之規定,請貴所轉知轄內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督促住戶依規定辦理,請查照。.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