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 宜蘭縣政府函為降低屋頂作業職業災害及有效管控屋頂作業安全,倘貴單位或承攬人之勞工需進行輕質屋頂作業,請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27條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規定辦理,並於作業前兩週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含作業方法)。 |
公告日期 | 2018-11-13 |
內 容 | 為降低屋頂作業職業災害及有效管控屋頂作業安全,倘貴單位或承攬人之勞工需進行輕質屋頂作業,請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27條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規定辦理,並於作業前兩週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含作業方法),請查照辦理。 |
相關檔案 | 為降低屋頂作業職業災害及有效管控屋頂作業安全,倘貴單位或承攬人之勞工需進行輕質屋頂作業,請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27條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規定辦理,並於作業前兩週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含作業方法),請查照辦理。.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