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宜蘭縣政府函為降低屋頂作業職業災害及有效管控屋頂作業安全,倘貴單位或承攬人之勞工需進行輕質屋頂作業,請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27條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規定辦理,並於作業前兩週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含作業方法)。 
公告日期 2018-11-13 
內  容 為降低屋頂作業職業災害及有效管控屋頂作業安全,倘貴單位或承攬人之勞工需進行輕質屋頂作業,請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27條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規定辦理,並於作業前兩週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含作業方法),請查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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