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宜蘭縣政府函-修正「五層以下公寓大廈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建築物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機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業經內政部於110年4月28日以台內營字第1100805873號令修正發布。 
公告日期 2021-05-17 
內  容 宜蘭縣政府函-修正「五層以下公寓大廈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建築物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機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業經內政部於110年4月28日以台內營字第1100805873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相關檔案   修正「五層以下公寓大廈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建築物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機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