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 宜蘭縣政府轉內政部有關起造人應於建築工程委託辦理鑽採工作時,同時委託建築師(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或建築師交由專業工業技師監督鑽探工作之進行、審查其報告人容及辦理地質構造分析1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切實依函示辦理。 |
公告日期 | 2024-04-19 |
內 容 | 宜蘭縣政府轉內政部有關起造人應於建築工程委託辦理鑽採工作時,同時委託建築師(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或建築師交由專業工業技師監督鑽探工作之進行、審查其報告人容及辦理地質構造分析1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切實依函示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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